案情介绍
2024年3月8日,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天心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高速收费口实施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邓某驾驶车辆(牌号:湘k*****,长安牌轿车)从s50长芷高速金凤收费站望城方向出口驶出,疑似从事非法营运。高速交警灰汤大队执勤民警依照程序示意该车停靠在附近马路边接受检查,随后大队执法人员上前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邓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其驾驶该车辆将4名乘客(3男1女)从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城区,拟收取该4人运费共480元(收取每名乘客120元,到达目的地后支付)。经查询车辆相关证件,发现邓某驾驶的车辆为其本人所有,车辆性质为非营运。邓某当场不能提供《道路运输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3月12日,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天心执法大队依法对当事人邓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进行立案,并调取了涉案车辆近3个月的高速通行数据,显示其每月有15次以上往返长沙的高速通行记录。经调查核实后,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天心执法大队于2024年4月16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邓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邓某停止经营,并作出相应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4月至10月期间,天心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电话与邓某进行沟通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执法人员耐心地进行普法教育,宣讲“非法营运”的各种危害,设身处地站在邓某的角度,耐心讲道理、积极解决问题,努力降低他的抵触情绪。经过这些沟通,邓某决定停止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并前往深圳务工。然而,在沟通过程中,邓某多次以“时间不便”和“经济拮据”为由,拒绝缴纳罚款。面对邓某的拒绝,执法人员依然保持耐心,向邓某解释案情,细心地解答他的疑问,使邓某充分认识到该案件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且程序合法。同时告知其如果逾期未缴纳罚款,案件将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届时他将面临消费限制、征信受损等严重后果,帮助邓某理解法律的公正性和必要性。最终,通过执法人员说理式执法,让邓某“口服又心服”,他近日特意从深圳返回,主动前往大队缴纳了罚款。
该起案件是支队启用省厅办案系统以来,首例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经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后,当事人及时缴纳罚款本金,主动申请依法不予加处罚款处理的案件。
下一步,天心执法大队将继续坚持“执法 普法”并进,推动说理式执法贯穿于执法工作全领域、全流程,做到既讲明问题,也指出依据,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讲明道理、说通情理,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执法公信力,让执法服务有力度也有温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